345.第341章 當庭拍桌質問!合議庭如何定義

第341章 當庭拍桌質問!合議庭如何定義法定情景?!(小勁爆)

對於審判長在庭審上的連續幾個問題。

說實話….

太具有傾向性了。

基本上與一審時的判決以及卷宗上所記載的相關情況相差不大。

只不過在一審卷宗的記載上.…

當時庭審宣佈判定的情況,要比本次二審直接的多。

面對審判長的數次傾向性提問,蘇白直接舉手示意。

“審判長.…”

“我方認爲審判長的提問,並不符合法律公正的情景。”

“審判長的提問,太過傾向於夏明遠有罪。”

“以上的幾個問題,夏明遠根本回答不了,也不用回答。”

“所以我方申請駁回審判長的有關提問。”

.

蘇白直接開口,駁回了審判長的以上提問。

駁回的主要原因,當然是審判長在詢問中具有傾向性,於法於理於情都對自己的委託人不利

那麼他在庭審場上肯定要爲自己的委託人爭取相應的訴訟權益。

只不過面對蘇白的駁回,庭審場上蔣峰表情上明顯有些不悅。

隨後開口:“剛纔對於夏明遠的詢問是有關於案情的詢問。”

“對於這一點,夏明遠可以不做回答,但是相應的後果需要夏明遠個人承擔。”

???

不是,憑什麼要讓夏明遠個人承擔?

在法律上,有着面對審判長的某些提問,當事人有權利拒絕回答。

拒絕回答,後果由當事人個人承擔。

可是剛纔,蔣峰的詢問很明顯是具有極大的針對性的。

這種針對性的問題,完全不符合相關的訴訟規定。

根據相關的法律訴訟規定,哪有讓犯罪嫌疑人來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的證據的?

“可是依照相關的訴訟法規定,在庭審上不得讓犯罪嫌疑人自證。”

“剛纔審判長的詢問已經涉及到,讓犯罪嫌疑人自己證明自己的清白。”

“這已經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則。”

“我方認爲,就算是讓我方當事人承擔後續責任,可是審判長的詢問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定義嗎?”

審判臺席位上,作爲審判長的蔣峰,面對蘇白提出來的問題。

繼續開口:“關於有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問題,這一點我作爲審判長,心裡面很清楚。”

“所以對於上訴方認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法律定義,這件事情,不予討論。”

“現在請夏明遠回答我提出的問題,若是不進行回答,那麼相應的後果需要夏明遠個人承擔。”

面對審判長無視訴訟規則,蘇白微微皺了皺眉。

沒有說什麼。

只是眼神示意,夏明遠該怎麼回答怎麼回答。

審判長的提問雖然不符合庭審的相關規則。

可是沒有進行相關的判定,一直在這方面進行糾纏,這場庭審也推進不下去。

所以,對於這一點蘇白做出了一定的讓步。

你問我答。

可是如果進行相關的判定,肯定接受不了。

不過話說回來,這一次上訴到市中院,又遇到了只憑藉口供和無客觀事實證據進行判定。

甚至來說讓犯罪嫌疑人自證自己的清白.…

說實話.…這不扯淡嘛?

犯罪人自證自己的清白,自證自己的主觀性是什麼情況?

完全不符合相關的程序!

那再說。

如果犯罪人不能夠自證自己沒有犯罪行爲,是不是從側面來講,可以判定犯罪人有犯罪行爲?

蘇白:.….

關於這一點,刑事訴訟法中有着明確的規定,庭審不得要求犯罪嫌疑人進行自證。

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例如說有犯罪事實。

比如某公職人員在面對控告“不明鉅額財產來源罪”的時候。

犯罪嫌疑人需要對不明鉅額財產進行說明,說明財產來源。

可是這是在有客觀事實的情況下,要求的自證行爲。

針對夏明遠的這個案子是在無事實的情況下,來自證不存在事實。

本身就不合理。

而另一邊,蔣峰依舊在對夏明遠進行着詢問:

“夏明遠請回答剛纔我所提問的問題。”

對以上的問題,夏明遠的確拿不出來任何的事實依據,於是開口:

“我拿不出來證據,證明我沒有騷擾和猥褻。”

“但是我絕對沒有故意把這幾名學生叫到辦公室,或者是以這幾名學生違反校規這種原因。”

“去騷擾和威脅。”

“這一點在學校裡面是很多人都知道的。”

“還有.…我在學校裡面不止處罰過這三名學生,還處罰過其他不少的學生。”

“那其他學生爲什麼沒有這種情況,單單隻有這三名學生有?”

“我雖然拿不出證據,但是我知道這三名學生完全是在對我進行污衊。”

“妥妥的污衊!”

“我希望審判長能夠考慮到這種情況。”

“嗯.…關於你提出來的問題,合議庭會進行相關的考慮。”

“根據上訴人現在的說法,上訴人是沒有任何的證據能夠表明,不是故意的以及沒有侵害三名受害人對嗎?”

“對的,沒有證據。”

“好的。”

蔣峰點了點頭:“那麼上訴人委託律師還有什麼要陳述的嗎?”

“有的。”

“我方申請補充的一個證據。”

“申請通過。” 蘇白將相關的證據提交給了一旁的工作人員。

在一旁的工作人員將證據交給審判長後,蘇白繼續開口陳述。

“我方補充的證據是,關於學校的問卷調查。”

“我走訪過學校,向學校內的學生老師詢問過吳豔,何娟,李冰等人,在學校內的做法和口碑。”

“受害人三人在學校內的口碑不好,經常有違背學校規定的事情發生。”

“多次欺負他人。”

“並且在夏明遠被立案調查後,吳豔,何娟和李冰等人,向學校內的同學好友大肆宣揚。”

“是由於自己親屬的利害關係,讓夏明遠被立案調查。”

“通過這一點,再結合着本案中只有吳豔,何娟和李冰等人的口供。”

“所以我方認爲,在無客觀事實的情況下,需要考慮到一審當中的利害關係,撤銷一審判決結果。”

審判臺席位上,望着蘇白提交的證據,蔣峰面無表情:“關於這一份證據,合議庭已經瞭解。”

“受害人一方有沒有什麼要表訴?”

這一份證據從側面上來講肯定是不利於受害人的。

當然對此,王琴也開口對其進行了解釋:

“首先,針對這一證據暫時沒有經過鑑定,我方認爲,法院方面不應當予以採納。”

“證據本身就存在疑惑。”

“再有。”

“本案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在心智方面可能還不成熟。”

“所以容易將夏明遠本身的有罪行爲,歸納爲其他行爲。”

“在這一點上存在着“虛假成分”的炫耀。”

“所以我方認爲這一證據不能作爲,受害人在口供上作假的情況。”

蘇白:“證據可以在庭後進行相關的鑑定。”

“根據在訴訟申請中的上訴請求。”

“我方已經提出了,受害人吳豔其舅舅在本案中涉及到了利害關係。”

“何娟其叔叔在本案中同樣涉及到了利害關係。”

“其中,本案兩名當事受害人的親屬涉及到了利害關係。”

“這一點是需要考慮到的吧?”

“再結合吳豔等受害人的說辭,增加了其真實性的可能。”

“也就是說,吳豔等人提供的口供爲虛假口供。”

關於這一點的辯訴,雙方表現的都非常的清楚。

蘇白提出這一證據,就是在說明吳豔等人的受害者的口供是虛假的。

並且是通過虛假訴訟將夏明遠進行立案調查。

而王琴則是用未成年,不懂事等藉口還駁回蘇白的這一觀點。

無論從證據還是客觀事實來講,蘇白的答辯,都遠高於王琴。

現在答辯已經進入到了後期階段。

只需要等待着審判長的相關判定就好了。

只不過.…

這一次的判定,從剛纔蔣峰的表現當中。

可以明顯的看出來對方是傾向於受害人一方的。

蘇白擡頭看向審判臺席位。

蔣峰在整理好相關材料後緩緩開口:

“雙方就本案的相關情況都已答辯完成。”

“現在宣佈關於答辯的判定。”

“首先——針對上訴方提出的證據,暫時沒有經過鑑定,所以不予採納。”

“其次,對於受害人的口供,以及相關情況,法院方面認爲,有一定的合理性。”

“原因如下:”

“作爲學校內的一名教導主任,夏明遠在懲罰學生時,完全可以不用身體接觸。”

“在他明知道有可能會在懲罰學生,有身體接觸,可能接觸到隱私部位時仍然用這種懲罰行爲。”

“其在主觀上就有一定的故意表現性。”

“基於這一點。”

“又與受害人吳豔,何娟,李冰進行身體上的多次接觸,將其叫到辦公室內。”

“加之在其主觀的故意性上,不能證實自己無猥褻和騷擾的行爲。”

“現在判定夏明遠具有猥褻和騷擾的行爲。”

在審判長蔣峰進行判定的同時,蘇白覺得這個判定就離譜。

這麼判是吧?

知道有可能會觸碰到隱私部位,等於觸碰到隱私部位?

不是.…這個邏輯是怎麼來的?

刑事案件,說100遍:證據,直接證據,客觀事實!

一樣都沒有隻依照口供和有可能的故意,就能判三年半有期徒刑!

這不恐怖嗎?

蘇白當庭直接反駁:“審判長剛纔的判定所依據的客觀事實和直接證據呢?”

“在哪?!”

“沒有客觀事實和直接證據,爲什麼要判定夏明遠有犯罪的事實性?!”

“我想請問審判長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哪一條,哪一個規定,進行的判定?!”

面對蘇白的質問,蔣峰微微皺眉,但還是開口回覆:

“關於本次判定,是基於所適應情景。”

“基於所適用情景是指無客觀事實證據判決?!”

“所適用的情景是什麼情景?”

“是依照着受害人的口供還是審判長根據自己的主觀來擬定的情景?!”

“我請審判長能夠給予我方一個明確的解釋!”

蘇白望着審判臺席位,直接拍響了桌子。

這不欺負人嗎?

到這種時候了,肯定就不介意和審判長以及合議庭成員撕破臉皮。

爲什麼?

因爲對方已經不講所適用的法律了。

適用情景,適用什麼法律情景?

如果只用法律情景進行判決,那麼剛纔還答辯什麼?

你直接開庭就宣判不就好了?!

何必還走相關的流程?!

.

….

PS:求求月票~

(本章完)

第483章 完了完了,涉及到的人員全完了!第481章 爲母報仇作爲殺人動機,合理嗎?!423.第419章 庭審:反向索賠六千萬,真有你259.第259章 庭審駁回翻供,選擇性忽略。第475章 死刑!又來了一個死刑!222.第222章 判定!職權濫用!反控檢方!第475章 死刑!又來了一個死刑!92.第92章 開庭!控告三方,一打三!蘇白:第485章 審判長:別扯淡了,死刑!406.第402章 什麼也別說了,直接判定吧!第472章 法官的錘子落下來,小李:送人嘍!168.第168章 激烈辯訴,無罪?想什麼呢?!第1章 資深律師280.第278章 集體訴訟,你耍無賴,不講法呢144.第144章 基本判定:賀東昇無罪198.第198章 好傢伙!這法律條款算是被你研225.第225章 判決結果!情節特別嚴重!五年262.第262章 最高院:駁回重審!349.第345章 判定結果,判定被告人犯罪事實113.第113章 審判長:回答這個問題,我就得303.第300章 經典陳述,有錢有勢可以左右法第503章 把法官給送進去了?179.第179章 不要民事補償,只要刑事判決!第507章 這種做法,就得全給他送進去!152.第152章 進一步瞭解121.第121章 當庭質問!245.第245章 判定刑期無異議,送了十二個!111.第111章 你說你程序不違規?那也要把你204.第204章 還想要一套房?一毛錢都沒有!317.第314章 判決結果,認罪認罰,遲到13年391.第387章 最高院複覈通過!執行!第480章 死刑是不可能死刑的,爭取輕判!56.第56章 有沒有興趣,增加點別的訴求?117.第117章 提起公訴!他,進去了!245.第245章 判定刑期無異議,送了十二個!397.第393章 這一次打你臉了吧?不囂張了?175.第175章 陳美霞:我被提起公訴了?法院448.第444章 背後的人物出現,事態走向的推225.第225章 判決結果!情節特別嚴重!五年209.第209章 質問!檢方被幹沉默了!第23章 第二次開庭!105.第105章 最終判決!(附帶解釋,必看)384.第380章 庭審,觀衆:聽完詳細經過,這289.第286章 執法難?硬拖着不給錢?行!再240.第240章 硬扣罪名,不慣着,直接懟回去396.第392章 反方判定!這是要勝訴了?236.第236章 完了完了!要進去了,通通進去第520章 合理懷疑!撤訴!411.第407章 確認事實,造謠就是真相啊!第500章 涉及人員,全員判罰!107.第107章 法院不受理?審判人員犯錯,機383.第379章 案件的影響力,省級高度重視,304.第301章 判決結果,十年!脫罪?不可能296.第293章 來自被告的質問,沒有證據法院69.第69章 馮立堅:眼睜睜看着小白兔被帶歪140.第140章 私下誘導和解,掌握證據39.第39章 李律師,你也不想咱們輸吧?73.第73章 李雪珍:還是我給的不夠!114.第114章 指控,申請死刑判決77.第77章 企鵝破防拒絕和解,準備訴訟410.第406章 沒有背景是天生的背鍋俠?放屁第470章 直逼核心問題,被告人慌了,開始急258.第258章 TMD,這麼明目張膽?不掩飾一下第511章 最高院,最高立法干涉指導!65.第65章 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第25章 葉菲:我成幫兇了?435.第431章 反駁的思路,沒有證據我沒有做265.第265章 提起公訴,涉及多方,高達34人371.第367章 結果落定,上訴控告女神探!359.第355章 最終判決:經典陳述,誰有錯?430.第426章 老闆和老闆娘一起發紅包了!101.第101章 第一次行政訴訟案件122.第122章 沒有事實依據,憑藉個人主觀判第460章 省高院態度,申請最高院指導!187.第187章 辱母案,情與法的抉擇。220.第220章 有一個算一個,都判!涉嫌二十78.第78章 第五次開庭!346.第342章 不同角度的傾向性,審判長的觀377.第373章 判定瀆職!反駁?審判長:駁回49.第49章 正當防衛,無罪,當庭釋放!!47.第47章 最後的辯護411.第407章 確認事實,造謠就是真相啊!150.第150章 繼續跟進!131.第131章 直接說了,我懷疑你作僞證!421.第417章 不能保證100勝訴,但可以保證1244.第244章 提起監督審查!附帶民事訟訴!416.第412章 和楊尚雅的對話,法律上不分上378.第374章 判就判了,再怎麼說都沒什麼其303.第300章 經典陳述,有錢有勢可以左右法118.第118章 王力:蘇律師,我又給你送活了315.第312章 審判長有絕對解釋權是吧?小李316.第313章 重審改判,找到了真正的兇手372.第368章 百分百破案率,這破案率怎麼來239.第239章 具有強烈傾向?來,判個我瞅瞅289.第286章 執法難?硬拖着不給錢?行!再156.第156章 你還想反駁?判的就是你!304.第301章 判決結果,十年!脫罪?不可能156.第156章 你還想反駁?判的就是你!189.第189章 提起監督審查,檢方:我推薦死363.第359章 沒有證據?直接申請判定!
第483章 完了完了,涉及到的人員全完了!第481章 爲母報仇作爲殺人動機,合理嗎?!423.第419章 庭審:反向索賠六千萬,真有你259.第259章 庭審駁回翻供,選擇性忽略。第475章 死刑!又來了一個死刑!222.第222章 判定!職權濫用!反控檢方!第475章 死刑!又來了一個死刑!92.第92章 開庭!控告三方,一打三!蘇白:第485章 審判長:別扯淡了,死刑!406.第402章 什麼也別說了,直接判定吧!第472章 法官的錘子落下來,小李:送人嘍!168.第168章 激烈辯訴,無罪?想什麼呢?!第1章 資深律師280.第278章 集體訴訟,你耍無賴,不講法呢144.第144章 基本判定:賀東昇無罪198.第198章 好傢伙!這法律條款算是被你研225.第225章 判決結果!情節特別嚴重!五年262.第262章 最高院:駁回重審!349.第345章 判定結果,判定被告人犯罪事實113.第113章 審判長:回答這個問題,我就得303.第300章 經典陳述,有錢有勢可以左右法第503章 把法官給送進去了?179.第179章 不要民事補償,只要刑事判決!第507章 這種做法,就得全給他送進去!152.第152章 進一步瞭解121.第121章 當庭質問!245.第245章 判定刑期無異議,送了十二個!111.第111章 你說你程序不違規?那也要把你204.第204章 還想要一套房?一毛錢都沒有!317.第314章 判決結果,認罪認罰,遲到13年391.第387章 最高院複覈通過!執行!第480章 死刑是不可能死刑的,爭取輕判!56.第56章 有沒有興趣,增加點別的訴求?117.第117章 提起公訴!他,進去了!245.第245章 判定刑期無異議,送了十二個!397.第393章 這一次打你臉了吧?不囂張了?175.第175章 陳美霞:我被提起公訴了?法院448.第444章 背後的人物出現,事態走向的推225.第225章 判決結果!情節特別嚴重!五年209.第209章 質問!檢方被幹沉默了!第23章 第二次開庭!105.第105章 最終判決!(附帶解釋,必看)384.第380章 庭審,觀衆:聽完詳細經過,這289.第286章 執法難?硬拖着不給錢?行!再240.第240章 硬扣罪名,不慣着,直接懟回去396.第392章 反方判定!這是要勝訴了?236.第236章 完了完了!要進去了,通通進去第520章 合理懷疑!撤訴!411.第407章 確認事實,造謠就是真相啊!第500章 涉及人員,全員判罰!107.第107章 法院不受理?審判人員犯錯,機383.第379章 案件的影響力,省級高度重視,304.第301章 判決結果,十年!脫罪?不可能296.第293章 來自被告的質問,沒有證據法院69.第69章 馮立堅:眼睜睜看着小白兔被帶歪140.第140章 私下誘導和解,掌握證據39.第39章 李律師,你也不想咱們輸吧?73.第73章 李雪珍:還是我給的不夠!114.第114章 指控,申請死刑判決77.第77章 企鵝破防拒絕和解,準備訴訟410.第406章 沒有背景是天生的背鍋俠?放屁第470章 直逼核心問題,被告人慌了,開始急258.第258章 TMD,這麼明目張膽?不掩飾一下第511章 最高院,最高立法干涉指導!65.第65章 判決,有期徒刑,一年!第25章 葉菲:我成幫兇了?435.第431章 反駁的思路,沒有證據我沒有做265.第265章 提起公訴,涉及多方,高達34人371.第367章 結果落定,上訴控告女神探!359.第355章 最終判決:經典陳述,誰有錯?430.第426章 老闆和老闆娘一起發紅包了!101.第101章 第一次行政訴訟案件122.第122章 沒有事實依據,憑藉個人主觀判第460章 省高院態度,申請最高院指導!187.第187章 辱母案,情與法的抉擇。220.第220章 有一個算一個,都判!涉嫌二十78.第78章 第五次開庭!346.第342章 不同角度的傾向性,審判長的觀377.第373章 判定瀆職!反駁?審判長:駁回49.第49章 正當防衛,無罪,當庭釋放!!47.第47章 最後的辯護411.第407章 確認事實,造謠就是真相啊!150.第150章 繼續跟進!131.第131章 直接說了,我懷疑你作僞證!421.第417章 不能保證100勝訴,但可以保證1244.第244章 提起監督審查!附帶民事訟訴!416.第412章 和楊尚雅的對話,法律上不分上378.第374章 判就判了,再怎麼說都沒什麼其303.第300章 經典陳述,有錢有勢可以左右法118.第118章 王力:蘇律師,我又給你送活了315.第312章 審判長有絕對解釋權是吧?小李316.第313章 重審改判,找到了真正的兇手372.第368章 百分百破案率,這破案率怎麼來239.第239章 具有強烈傾向?來,判個我瞅瞅289.第286章 執法難?硬拖着不給錢?行!再156.第156章 你還想反駁?判的就是你!304.第301章 判決結果,十年!脫罪?不可能156.第156章 你還想反駁?判的就是你!189.第189章 提起監督審查,檢方:我推薦死363.第359章 沒有證據?直接申請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