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2章 第962 963章(合併章) 永遠不夠

周穎看着她不斷的搖頭:“我只能做罪輕辯護,無法給你做無罪辯護。我個人認爲,這樣辯護對您最有利。”

江春枝的母親聽完周穎的話,流下了眼淚:“春枝啊,是媽對不起你,當初要是讓你繼續讀書……可咱家窮,供不起你和你弟弟兩個人……”

“媽,都是過去的事了。我誰都不怪,都是我自己的錯,是我走錯了路。”江春枝轉頭看向母親,眼神中充滿了悲傷,遞了一張紙巾給母親。

“周律師,我會被判多少年?”江春枝的情緒還算穩定,並沒有崩潰,看來她自己早有心理準備。

“現在還不好說,我會爲你爭取緩刑。”周靜一臉淡定的說道。

“謝謝,謝謝周律師。”江春枝說完,攙扶着母親,離開了律所。

周穎對江春枝的過去了解一些,當初去看守所見江春枝前,她母親曾經告訴過周穎,當時江春枝的學習很好,能排進全年級前三,但是家裡經濟條件太差,一家老小靠着江春枝父親打零工賺錢度日,根本負擔不起她和弟弟兩個人的學費。

在她上初二的時候,她父親把她的書本全燒了,不讓她上學,她曾跪着求過父親,可父親蹲在門口抽着捲菸,一言不發,母親只會抹眼淚。

班主任知道江春枝退學後,特意跑來找過她,想給她父母做工作,但那時江春枝已經扛着簡單的行李跟着村裡人去了南方工廠打工。

沒有學歷,年齡又小,再加上老闆的盤剝壓榨,打工兩年沒賺到什麼錢,反而因爲出衆的容貌惹了不少禍。後來她離開了工廠。

沒有人知道她經歷了什麼,當她再回到家鄉時整個人已經沒有了當初的淳樸,更多的是風塵氣息。

直到她被抓,關於她的風言風語像龍捲風一般很快席捲了周圍的村鎮,彷彿一夜之間所有人都知道了老江家出了一個敗壞門風的女兒。她的父母不敢出門,擡不起頭來。

那個在外省上大學,每個月都會準時收到姐姐生活費的弟弟,聽說姐姐的事後,彷彿突然蒸發了一般,再也又沒給她打過電話,即便在取保候審期間,也沒有回來看過她。

或許江春枝早就想到了今天,或者她的心早就麻木了,想開了,她的情緒沒有太大的波動,眼神是那麼的空洞,彷彿這世間對於她來說早就失去了它該有的色彩。

這些年她幫助父母供養出了一個大學生,這是她唯一感到欣慰的事。

周穎看着電梯門慢慢的關閉,心情有些低落,這世上的錢都會流向不缺錢的人,而這世上的愛也會涌向那些從來不缺愛的人,而真正需要錢,需要愛的人卻永遠在追逐,不管付出多少努力,多少愛,永遠不夠。

……

不知道是天意,還是巧合,方軼承辦的馬良友侵佔案和孟廣達承辦的高培麗故意殺人案是在同一天開庭。

馬良友侵佔案是自訴案,所以辯護席對面沒有公訴人,而是自訴人劉老闆。開庭前,馬良友又去找了劉老闆二次,但是劉老闆根本就不見他,讓人轉告他,有什麼事法庭上說。

不知道是心疼錢,還是覺得自己穩操勝券,自訴人席上只有劉老闆一個人,他沒請律師。

“現在進行法庭調查,請自訴人劉長水(劉老闆)宣讀起訴書。”審判長看向劉老闆。

劉老闆把起訴書讀了一遍,所說的內容與之前方軼瞭解到的情況差不多。劉老闆指控被告人馬良友犯侵佔罪。

“被告人馬良友,剛纔自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指控你犯什麼罪?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審判長看向坐在被告席上的馬良友。

“我有異議,我並沒有侵佔他的財產,當時倉庫內的不鏽鋼油灰刀被盜後,我已經向劉長水說明了情況,而且我願意賠償他的損失,但是他不同意……”馬良友辯解道。

……

這個案子的事實雙方均認可,爭議的焦點是定性問題,所以前面的程序走的比較順暢。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主要圍繞未被法庭認證的爭議事實和根據事實應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辯論。

自訴人發言。”審判長說道。

“我堅持之前的意見,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侵佔罪。”劉長水不知道該怎麼說,之前他諮詢律師時,因爲捨不得花錢,律師也沒跟他說太多,只給他起草了一份刑事自訴的起訴狀。

“被告人自行辯護。”審判長覺得自訴人和被告人都沒有多少法律知識,讓他們說多了也說不到點上,扯來扯去的浪費時間,更沒指望着二人說出多專業的辯護意見。

“我認爲我不構成犯罪,我沒拿着他的貨不給他,倉庫的貨被盜了,一開始我真不知道是我兒子乾的。我說賠錢,但是他不同意……”馬良友發表辯護意見。

“被告人的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審判長說完已經開始收拾桌上的案卷了。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認爲,被告人馬良友雖然具有‘代爲保管他人財物’的主體身份,但不具有‘拒不返還’情節,馬良友的行爲不構成侵佔罪。具體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是侵佔罪。

根據上述規定,代爲保管他人財物和拒不退還,是構成侵佔罪的兩個重要條件。

構成侵佔罪要求行爲人對他人的財物存在代爲保管事實。

本案中的代爲保管關係產生於加工承攬合同,即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合同分兩種:第一種是加工的原材料由承攬人自己選用;第二種是由定作人提供。

在第一種情形下,定作人不負責提供原材料,承攬人先行支付購買材料費用,對自己選用的材料享有所有權,對於利用該材料加工完成的工作成果,若承攬人不將其交付給定作人,不成立侵佔罪,只構成民事上的違約。

在第二種情形下,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原材料被交付給承攬人之後並未發生所有權轉移,承攬人只是享有按照合同目的使用原材料的權利。

在該種情況下,承攬人負有返還利用原材料加工完畢的工作成果的義務,此時原材料就處於代爲保管的狀態,拒不返還便屬於侵佔。

本案中,自訴人劉長水與被告人馬良友之間存在加工承攬合同,就其合同約定內容屬於上述第二種承攬模式。從形式上看符合侵佔罪代爲保管的條件。

但綜合全案看,被告人馬良友不具有‘拒不退還’的情節。

認定行爲人‘拒不退還’,要求行爲人主觀上不想退還,客觀上以實際行動表明不退還的意思。

如果行爲人以出賣、贈與、使用等形式實際處分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後,表示願意賠償財物所有人的經濟損失的,不構成‘拒不返還’。

因爲多數情況下,財物的價值可以通過貨幣來體現,在原物不能退還時,行爲人願意用貨幣或者種類物來賠償的,表明其不具有非法佔有的意思,不應認定爲侵佔罪。

本案中,公安機關在自訴人報案後,即根據被告人馬良友的交代,從該批不鏽鋼油灰刀的收購方處將不鏽鋼油灰刀追回,並已退還給自訴人,沒有發生自訴人要求馬良友返還貨物而他拒不返還的情況。

相反,案件發生後,被告人從一開始就表示願意進行等價賠償,但卻遭到了自訴人的拒絕。

由於不鏽鋼油灰刀是種類物,自訴人委託被告人加工的目的也是爲了出售謀利,被告人以貨幣形式完全可以賠償自訴人的經濟損失,故自訴人雖拒絕接受賠償,但不能由此否定被告人具有賠償意願和賠償能力。

據此,被告人馬良友的行爲不符合侵佔罪所要求的‘拒不退還’的要件,其行爲不構成侵佔罪。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無罪。”方軼發表辯護意見道。

……

就在方軼發表辯護意見的同時,孟廣達也在慷慨激昂的爲高培麗發表着辯護意見。

“審判長、審判員:辯護人對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故意殺人罪的罪名不持異議,但辯護人認爲被告人情有可原,建議法院從輕處罰,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因長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殺夫,應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情節較輕’。

1、儘管被告人受虐殺夫的手段比較殘忍,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但這是由於被告人長期受丈夫家庭暴力虐待所致。

辯護人認爲被告人的行爲從心理學上講正是‘受虐婦女綜合徵’的表現。‘受虐婦女綜合徵’一般被用來指長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婦女表現出的一種特殊的行爲模式,該心理症狀由暴力週期和後天無助感兩個概念組成。

暴力的週期性循環使婦女能夠預見下一輪暴力事件發生的時間及其嚴重程度,而一直處於恐慌的狀態。

長期遭受暴力以及處於恐慌,使得女性在心理上會逐漸處於癱瘓狀態,變得越來越被動,越來越順從,也越來越無助。

這種精神上的鉗制積壓到一定程度,一旦爆發就容易走極端,喪失理智而失控。由於受虐婦女自身反抗能力的限制和出於對施暴丈夫的恐懼,失控殺夫的時間點往往不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所以這種殺夫行爲無法以正當防衛事由獲得減輕或者免於處罰,但是被告人的行爲卻是由被害人的嚴重過錯引起的。

鑑於該類情形被害人即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在案發起因上具有重大過錯,在以往的案例中,一般將因長期受虐而殺夫的行爲認定爲故意殺人罪中‘情節較輕’的情形(辯護人已經提交了相關刑事案例)。

2、對因長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殺夫的婦女進行量刑時,按照“情節較輕”處理,能夠獲得較好的社會效果,同時對遏制家庭暴力的滋生和蔓延有積極的意義。

從目前來看,現行有效的關於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規,可操作性不強,雖然《婚姻法》(《民法典》生效後,已廢止)第三條有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但處罰的尺度和依據難以把握。

這些年由於規章制度的不健全,導致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更肆無忌憚,家庭暴力行爲愈演愈烈。

將受虐殺夫的行爲認定爲犯罪情節較輕,必然會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有所收斂,起到良好的社會導向作用。

另外,本案本害人受虐殺夫是一種針對性很強的殺人,行爲人再次犯同種罪行的可能性甚微,加之行爲人主觀惡性較小,在道義上得到大家的同情,嚴懲像被告人這樣幾乎沒有人身危險性的受虐婦女,對國家、社會及其子女都是弊大於利,還可能帶來更嚴重的社會導向性問題。

因此,辯護人認爲,將因長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殺夫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情節較輕’,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順應刑罰“輕緩化”和“人道化”的發展趨勢。

本案中,被告人高培麗與被害人白克軍結婚七年多,被害人經常無故打罵、虐待被告人,被告人也多次嘗試向村委會、婦聯求助,但問題難以得到徹底解決。

案發當日,在一次長時間打罵後,被告人長期的積怨爆發,將丈夫殺死,隨後到公安機關自首。

根據在案證據顯示,當地婦聯遞交了要求對被告人高培麗輕判的申請報告,當地政府出具了有七百多位羣衆簽名要求對被告人高培麗從輕處罰的請願書。這一切都代表了民心。法律不僅是無情的,還應起到社會引導作用。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因長期受虐待和家庭暴力引發的殺夫案件,被害人在案發起因上有重大過錯,被告人受到民衆的同情,被告人高培麗的殺夫行爲應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情節較輕’。”孟廣達發表完辯護意見的第一點後,清了清嗓子,停頓了下,他想讓法官和旁聽席上的衆人消化下。

實在不好分開,只能合併一大章。稍後還有一章。請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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