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1章 重述與結論 (5)

對奇蹟般的創造行爲,這些作者並沒有表現出比對一般的生殖更加大的驚奇,然而他們是不是真正的肯定,一些元素的原子在悠久的地球歷史時期中,會突然被變成活的組織呢?在每次假定的創造行爲中他們是否肯定都會產生出某個個體或多個個體呢?全部無法計數種類的動物與植物被創造出來時到底是卵還是種子還是完全長成的成體呢?倘若是哺乳類的話,是否它們是帶着營養的虛假印記被創造在母體子官呢?毋庸置疑,那些確信只會出現或創造少部分生物類型或一種生物類型的人是沒法解答此類問題的。若干位作者曾主張,確信創造成百萬種生物和創造一種生物是同等容易的:然而莫波丟伊的“最小行爲”的哲學名言會指引更願意去接受不多數目的思想:可是我們絕對不應相信,生物在創造出來時,各個大綱裡的數之不清就有着遺傳自單獨某個祖先的顯著的、騙人的印記。

作爲事物早先狀態的紀錄,我在上面各個節及另外的的地方記下了一些博物學者們相信各個物種都是被分別創造的語句;我由於此般表達意見而遭到很大責難。然而,不用懷疑,當本書第一版出現之時,這是當時通常的觀點。從前我同諸多博物學者討論過關於進化的問題,可無一次遇到過何種的贊同。那時可能一些博物學者確實相信進化,可是他們要麼閉口不言,要麼敘述得相當模糊使得很難理解他們所表達的意義。目前的情形完全不一樣了,基本上一切的博物學者都不否認偉大的進化原理。即便這樣,依舊有一些人,他們相信曾經物種經由令人無法解釋的方式而忽然產生出新的、差異極大的類型;可是,就像我以前竭力說明的,諸多證據能夠提供反對該種巨大而忽然的變化,從科學的觀點看來,便於進一步研究,深信新的類型可以以難以理解的方式忽然從舊的、非常相異的類型當中發展出來,和深信物種由塵土中創造出來的舊信念比較起來,並沒有優越的地方。

人們或許會問,究竟我要把物種變異的學說延伸到多遠。回答該問題非常困難,因越是我們所談論的類型不一樣,對系統一致性有好處的論點的數量就越少,它的說服力也便越弱,可是最有力的論點能夠延伸得很遠。一條親緣關係的鏈子將整個綱的全部成員相聯結,全部都可以依羣下分羣的相同原理來與之分類。有時化石遺骸有某種可以將現存諸目之間的巨大空隙填充起來的傾向。

殘跡狀態下的器官明瞭地顯示,某種早期祖先的此類器官是相當發達的;在某些情況當中這意味着其後代已產生了相當多的變異。整個綱中,一切結構都是在相同式樣下產生的,且初期的胚胎互相之間密切相似,因而我不得不相信相同大綱或同一界的全部成員都被變異相伴隨的生物起源學說所包括是正確的。我肯定動物最多是傳自於四種或五種祖先,而植物也是傳自於相同數目或較少數目的祖先。

經類比方法讓我更進一步肯定,全部動物與植物都傳自某一種原始類型。然而又或許我們被類比方法引入歧途。即便這樣,全部生物在其化學成分上、細胞結構上、生長規律上、對於不利影響的易感性上,它們都存在諸多的相同之處,甚至經由下面好像不重要的事實我們也能夠發現此點,也就是同一毒質通常可以一樣地對各種植物與動物產生影響;癭峰分泌的毒質可以讓野薔薇或橡樹出現畸形。在全部生物中,除一些最低等的生物之外,從根本性質上看有性生殖好像都是類似的。在全部生物中,就目前所瞭解的而言,起初的胚胞是一樣的,因而全部生物都起源於共同的根源。我們只要瞭解一下這兩個主要部分——也就是動物界與植物界——我們會觀察到一些低等類型這樣具有過渡的性質,使得在確定它們到底應該屬於哪一界的問題上竟引發了博物學者們的爭論。

就像阿薩·格雷教授所說的,“可以說最初在特性上諸多低級藻類的孢子與另外的生殖體有着動物的生活,今後又不用懷疑地有着植物的生活”。因而,從伴隨着性狀分支的自然選擇原理來看,動物與植物起源於如此一些低級的中間類型,應該是可信的;並且,倘若我們承認了此點,則我們就應當一樣地承認在這世界上棲息過的全部生物都傳自於某一原始類型。可是該推論主要根據類比方法,它可不可以被接受是無關緊要的。就像劉易斯先生所主張的,不用懷疑,在生命的開端期也許就會產生諸多不一樣的類型:然而,倘若真是這樣,那我們就能推斷,僅有少部分類型曾經有變異了的後代被遺留下。因爲,就像最近我所提出的有關各個大界、像“脊椎動物”、“關節動物”等成員的觀點,在其胚胎上、同原結構上、殘跡結構上,我們都可以提供顯著的證據用來證明各個界裡的全部成員都傳自於單獨某一個祖先。

在本書裡,我和華萊士先生提出的看法,又或是和物種起源相關的相似的看法,如果被普遍接受,我們就可以或許預料到將會有重大革命產生在博物學中。分類學者仍舊能夠始終如一地工作:然而相似這個或那個類型是不是爲真實物種此種可怕的疑問對他們不再產生干擾。由我的經驗來說,對於各種難點的解脫將是不值一提的。對於不列顛樹莓類的五十個物種是不是真實的物種這一永不停止的爭端將會結束。分類學者所做的僅是確定(這並不容易)無論哪種類型是否有着充分穩定性且能不能和別的類型區別開來,而後給其下一個定義;倘若可以給它下一個定義,則就要決定那些差異是不是有着充分的重要性,值得被稱爲物種。後者將比它目前的情況遠爲重要;因爲無論哪兩種類型,不管它們之間有着如何輕微的差異,倘若不是因爲中間諸級將其混在一起的話,大部分博物學者便會覺得這兩種類型已經能夠上升到物種的地位。

今後,我們只能承認物種與有着明顯特徵的變種之間的唯一不同之處是:變種已被人所瞭解或肯定如今被中間級進聯結起來,但物種卻是在從前就被如此聯結起來的。所以,在考慮任何兩種類型之間如今有着中間級進的情形下,我們將被指引更爲認真地去衡量、更爲高度地去估量它們之間的真正差異量。目前往往被認爲僅是變種的類型,將來被確信值得給以物種的名稱的可能性相當大;此般情況下,科學的語言與普通的語言就毫無差異了。總之,對待物種我們不得不持以博物學者對待屬那般的態度,他們不否認屬僅是爲了方便而作出的人爲組合。該展望或許並不令人愉快;可是,至少我們不會再徒勞無功地去探索物種這一術語的還沒被發現的以及不可能發現的本質。

博物學的另外的更爲通常的部門將會引起人們非常大的興趣。比方說親緣關係、模式的同一性、父性、形態學、適應的性狀、殘跡的及萎縮的器官等,此等博物學者所用的術語將不再是隱喻的,其將會有確切的意義。當我們不再如同未開化的人一般把船當做毫不理解的東西那般來看待生物之時;當大自然的各個產品都被我們看成是有着悠久歷史之時;當各種複雜的結構與本能都被我們看成是一個個分別有利於所有者的設計的綜合,如同全部偉大的機械發明都是諸多工人的勞動、經驗、理性甚至錯誤的綜合之時;通過經驗而談,當我們如此這般觀察各個生物的時候,博物學的研究就會變得如此的有趣。

在變異的緣由與規則、相關規則、使用與不使用的功效、外界環境的直接作用許多方面,將會開闢出一片寬廣的、差不多是處女地的研究領域。關於家養生物的研究價值便會極大地提高。培育某個新品種,較之於在已有記錄的許多物種中添加某個新物種,就會是一個更重要也更有趣的研究課題。就其所獲得的安排而言,我們將按譜系與之分類;那個時候它們纔會真正地表現出所謂“創造的計劃”。在我們的目標明確之時,分類的法則必定會變得更爲簡單。因爲我們還沒擁有任何譜系或族徽,所以我們僅能依據各種長時間遺傳下來的性狀去發現與追蹤自然譜系中存在着的相當多分支的系統線。消失之久的結構的性質將會被殘跡器官准確地表明。被稱之爲異常的、又或是能夠想象力十足地被稱之爲活化石的物種與物種羣,對我們建構一張古代生物類型的圖畫將十分有利。胚胎學通常會向我們表現出各個大綱內原始類型的結構,僅僅稍微有些模糊而已。

倘若我們可以肯定相同物種全部個體以及大部分屬的全部密切近似的物種,曾在很近的時期傳自於第一個祖先,而且從某個誕生地遷出;倘若我們更確切地瞭解遷移的很多方式,且依照地質學目前對於從前的氣候變化與地平面變化所說明的觀點與將來會繼續說明的觀點,則我們就必定可以通過令人驚奇的方式恢復出全地球生物的以前遷移的情況。甚至在現在,倘若對大陸兩岸的海棲生物之間的不同之處進行比較,並且對大陸上各種生物和其遷移方式顯著有關的性質也比較一番,則我們就可以或多或少了解一些古代的地理狀況。

地質紀錄的極度缺失損失了地質學此門高尚科學的光輝。把埋藏着生物遺骸的地殼看做一個很豐富的博物館是不應當的,因爲它收藏的不過是些偶然的、片段的、貧乏的物品罷了。應該把各個含有化石的巨大地質層的堆積看做是由偶然的有利條件來決定的,而且應該把不間斷階段之間的空白間隔看做是相當長久的。然而經比較以前及將來的生物類型,我們便可以多少可靠地測出這些間隔所持續的時間。當我們企圖依照生物類型的通常演變,把兩個並不含有很多同樣物種的地質層當做嚴格地屬於相同時期時,必定要慎重。

由於物種產生與絕跡的原因是緩緩產生作用的且至今仍舊存在,而並非是出於創造的奇蹟行爲;而且由於引起生物變化的全部原因中最關鍵的是某種基本上無關於變化的或者突變的物理條件的原因,也就是生物與生物之間的彼此關係——某種生物的改進會使得別種生物改進或滅絕;因而,包含於不間斷地質層的化石中的生物變化量儘管不能夠作爲某種測定實際的時間進程的尺度,可也許能夠作爲某種測定相對的時間進程的尺度。然而,諸多物種也許在集體中長時期裡保持不變,但是在相同時期中,相當多的由於遷徙到新的地區且與外地的同住者產生競爭的物種,也許出現變異;因而我們沒有必要過高地評價把生物變化當成時間尺度的準確性。

我看到了以後會更爲重要的寬廣的研究領域。心理學將堅固地建在赫伯特·斯活塞先生所已奠立的良好基礎上,也就是,各個智力與智能都是經級進必然得到的。這樣,人類的起源及歷史也會得到諸多說明。

有關所有物種都是被獨立創造出來的觀念,最優秀的作者們好像感到特別滿意。照我來說,正如決定個體出生與死亡的原因一般,過去與目前地球上的生物的產生與滅絕也是因爲第二性的原因,這與我們所瞭解的“造物主”在物質上打下印記的原理更爲相符。當全部生物不被我看做是特別的創造物,卻僅看做是遠在寒武系第一層沉積下來之前就棲息的一些少部分生物的直系後代,我認爲它們由此變得尊貴了。按過去的事實來推斷,我們能夠穩當地推測,無論哪一個現存物種都不可能把它的未改變的外貌遺傳給遙遠的以後。

而且棲息在現今的物種相當少地把任何種類的後代遺傳給非常遙遠的將來,由於依照全部生物分類的方式來看,各個屬的大部分物種以及很多屬的全部物種都未曾留下後代,而是已全部滅絕了。遙望未來,我們能夠斷言,諸綱中較大的優勢羣的一般的、分佈廣泛的物種,最終將取得勝利且可以產生佔有優勢的新物種。既然全部現存生物類型都是遠在寒武紀之前就有着的生物的直系後代,則我們能夠肯定,普通的世代演替一直沒中斷過,並且還能夠確定,從無任何災變曾使整個地球變成生命的荒漠,所以我們多少能夠安心地去展望一個悠遠的、安定的將來。由於自然選擇僅是依照而且也是爲了所有生物的利益而工作,因而全部的與精神的天賦都傾向於向完善化演進。

凝忘樹木繁盛的河岸,覆蓋着諸多的種類衆多的植物,羣鳥在灌木林裡歌唱,昆蟲飛來飛去,蚯蚓在溼潤的泥土之中爬行,靜想一下,此等結構巧妙的類型,互相這般迥異,以此般複雜的方式互相依存,但它們都產生於我們四周起作用的法則。這應該是有趣的事情。這些法則,由廣義上來說,就是和“生殖”相伴隨的“生長”;差不多包含於生殖以內的“遺傳”;因爲生活環境間接與直接的作用以及因爲使用與不使用所產生的變異:生殖率這樣之高使得引起“生存鬥爭”,以致導致“自然選擇”、並導致“性狀分歧”以及較少改進的類型的“滅絕”。此般,經由自然界的戰爭,經由飢餓與死亡,我們就可以體會到最令人讚美的目的,也就是高級動物的產生,直接隨之而來。此種認爲生命以及生命的某些能力原來是經“造物主”注入給少部分類型或一個類型的,而且認爲在該行星依據引力的既定準則持久運行的時候,最絢麗的與最驚奇的類型從此簡單地萌發,過去,以前並且至今依舊在進化着的觀點是相當瑰麗的。

本書完結,看看其他書:
第34章 對於自然選擇學說的各種異議 (4)第4章 家養狀況下的變異 (3)第75章 各生物間的親緣關係: (7)第36章 對於自然選擇學說的各種異議 (6)第16章 自然選擇:即適者生存 (4)第77章 重述與結論 (1)第58章 論生物在地質上的演化 (4)第25章 學說的難點 (1)第61章 地理分佈 (2)第52章 論地質記錄的不完整 (3)第80章 重述與結論 (4)第4章 家養狀況下的變異 (3)第6章 家養狀況下的變異 (5)第52章 論地質記錄的不完整 (3)第79章 重述與結論 (3)第34章 對於自然選擇學說的各種異議 (4)第56章 論生物在地質上的演化 (2)第38章 本能 (1)第53章 論地質記錄的不完整 (4)第33章 對於自然選擇學說的各種異議 (3)第59章 論生物在地質上的演化 (5)第32章 對於自然選擇學說的各種異議 (2)第60章 地理分佈 (1)第2章 家養狀況下的變異 (1)第31章 對於自然選擇學說的各種異議 (1)第14章 自然選擇:即適者生存 (2)第37章 對於自然選擇學說的各種異議 (7)第23章 變異的法則 (4)第46章 雜種性質 (3)第69章 各生物間的親緣關係: (1)第1章 緒論第56章 論生物在地質上的演化 (2)第48章 雜種性質 (5)第76章 各生物間的親緣關係: (8)第46章 雜種性質 (3)第80章 重述與結論 (4)第12章 生存鬥爭 (3)第61章 地理分佈 (2)第41章 本能 (4)第6章 家養狀況下的變異 (5)第7章 自然狀況下的變異 (1)第48章 雜種性質 (5)第49章 雜種性質 (6)第34章 對於自然選擇學說的各種異議 (4)第56章 論生物在地質上的演化 (2)第16章 自然選擇:即適者生存 (4)第48章 雜種性質 (5)第11章 生存鬥爭 (2)第6章 家養狀況下的變異 (5)第68章 地理分佈(續前) (4)第58章 論生物在地質上的演化 (4)第23章 變異的法則 (4)第10章 生存鬥爭 (1)第46章 雜種性質 (3)第59章 論生物在地質上的演化 (5)第56章 論生物在地質上的演化 (2)第77章 重述與結論 (1)第61章 地理分佈 (2)第31章 對於自然選擇學說的各種異議 (1)第3章 家養狀況下的變異 (2)第36章 對於自然選擇學說的各種異議 (6)第9章 自然狀況下的變異 (3)第1章 緒論第40章 本能 (3)第61章 地理分佈 (2)第17章 自然選擇:即適者生存 (5)第51章 論地質記錄的不完整 (2)第7章 自然狀況下的變異 (1)第48章 雜種性質 (5)第80章 重述與結論 (4)第60章 地理分佈 (1)第44章 雜種性質 (1)第76章 各生物間的親緣關係: (8)第25章 學說的難點 (1)第35章 對於自然選擇學說的各種異議 (5)第23章 變異的法則 (4)第67章 地理分佈(續前) (3)第10章 生存鬥爭 (1)第11章 生存鬥爭 (2)第11章 生存鬥爭 (2)第12章 生存鬥爭 (3)第76章 各生物間的親緣關係: (8)第5章 家養狀況下的變異 (4)第29章 學說的難點 (5)第17章 自然選擇:即適者生存 (5)第46章 雜種性質 (3)第68章 地理分佈(續前) (4)第79章 重述與結論 (3)第42章 本能 (5)第39章 本能 (2)第67章 地理分佈(續前) (3)第56章 論生物在地質上的演化 (2)第5章 家養狀況下的變異 (4)第80章 重述與結論 (4)第18章 自然選擇:即適者生存 (6)第14章 自然選擇:即適者生存 (2)第29章 學說的難點 (5)第76章 各生物間的親緣關係: (8)第40章 本能 (3)
第34章 對於自然選擇學說的各種異議 (4)第4章 家養狀況下的變異 (3)第75章 各生物間的親緣關係: (7)第36章 對於自然選擇學說的各種異議 (6)第16章 自然選擇:即適者生存 (4)第77章 重述與結論 (1)第58章 論生物在地質上的演化 (4)第25章 學說的難點 (1)第61章 地理分佈 (2)第52章 論地質記錄的不完整 (3)第80章 重述與結論 (4)第4章 家養狀況下的變異 (3)第6章 家養狀況下的變異 (5)第52章 論地質記錄的不完整 (3)第79章 重述與結論 (3)第34章 對於自然選擇學說的各種異議 (4)第56章 論生物在地質上的演化 (2)第38章 本能 (1)第53章 論地質記錄的不完整 (4)第33章 對於自然選擇學說的各種異議 (3)第59章 論生物在地質上的演化 (5)第32章 對於自然選擇學說的各種異議 (2)第60章 地理分佈 (1)第2章 家養狀況下的變異 (1)第31章 對於自然選擇學說的各種異議 (1)第14章 自然選擇:即適者生存 (2)第37章 對於自然選擇學說的各種異議 (7)第23章 變異的法則 (4)第46章 雜種性質 (3)第69章 各生物間的親緣關係: (1)第1章 緒論第56章 論生物在地質上的演化 (2)第48章 雜種性質 (5)第76章 各生物間的親緣關係: (8)第46章 雜種性質 (3)第80章 重述與結論 (4)第12章 生存鬥爭 (3)第61章 地理分佈 (2)第41章 本能 (4)第6章 家養狀況下的變異 (5)第7章 自然狀況下的變異 (1)第48章 雜種性質 (5)第49章 雜種性質 (6)第34章 對於自然選擇學說的各種異議 (4)第56章 論生物在地質上的演化 (2)第16章 自然選擇:即適者生存 (4)第48章 雜種性質 (5)第11章 生存鬥爭 (2)第6章 家養狀況下的變異 (5)第68章 地理分佈(續前) (4)第58章 論生物在地質上的演化 (4)第23章 變異的法則 (4)第10章 生存鬥爭 (1)第46章 雜種性質 (3)第59章 論生物在地質上的演化 (5)第56章 論生物在地質上的演化 (2)第77章 重述與結論 (1)第61章 地理分佈 (2)第31章 對於自然選擇學說的各種異議 (1)第3章 家養狀況下的變異 (2)第36章 對於自然選擇學說的各種異議 (6)第9章 自然狀況下的變異 (3)第1章 緒論第40章 本能 (3)第61章 地理分佈 (2)第17章 自然選擇:即適者生存 (5)第51章 論地質記錄的不完整 (2)第7章 自然狀況下的變異 (1)第48章 雜種性質 (5)第80章 重述與結論 (4)第60章 地理分佈 (1)第44章 雜種性質 (1)第76章 各生物間的親緣關係: (8)第25章 學說的難點 (1)第35章 對於自然選擇學說的各種異議 (5)第23章 變異的法則 (4)第67章 地理分佈(續前) (3)第10章 生存鬥爭 (1)第11章 生存鬥爭 (2)第11章 生存鬥爭 (2)第12章 生存鬥爭 (3)第76章 各生物間的親緣關係: (8)第5章 家養狀況下的變異 (4)第29章 學說的難點 (5)第17章 自然選擇:即適者生存 (5)第46章 雜種性質 (3)第68章 地理分佈(續前) (4)第79章 重述與結論 (3)第42章 本能 (5)第39章 本能 (2)第67章 地理分佈(續前) (3)第56章 論生物在地質上的演化 (2)第5章 家養狀況下的變異 (4)第80章 重述與結論 (4)第18章 自然選擇:即適者生存 (6)第14章 自然選擇:即適者生存 (2)第29章 學說的難點 (5)第76章 各生物間的親緣關係: (8)第40章 本能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