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章 好大一盤棋

一件發明專利的申請(注意,這裡特指“發明”專利,根據《專利法》,技術型的專利申請是分爲“發明”和“實用新型”兩大類的,發明的含金量要高得多,審查也嚴格得多),在遞交到國知局之後,具體國知局內部會怎麼審查、怎麼走流程?

如果全部寫出來,諸位不學法的看官肯定會煩得大腦爆炸。

所以,用不精確、但易懂的話大致概括一下,大約是這樣的:(大家千萬別當法律看,我這是爲了小說的結構,做了處理的。想學法的,請直接去看法律解讀的教科書。)

首先,當事人提交了一個發明申請、然後國知局先粗粗看一下是否屬於“發明”的依法受理範圍,受理範圍沒問題,就發《受理通知書》。

然後,進入初步審查階段,初審階段跟“實用新型”的審查是一樣的,也就是審查員不會進行“全面檢索”。

所謂“全面檢索”,就是在國家專利庫內、以及一切市面上可以找到的現有技術文件裡,找其他相關技術,確定你這個申請的專利技術到底有沒有新穎性、創造性。

初審不進行全面檢索,也就意味着只要你的技術文理上通順、技術上可以操作、實現你描述的效果,那初審就算通過了。至於別人有沒有跟你一樣的,初審是不太管的。(除非明顯屬於現有技術)

然後又過了三個月,就可以提前申請進入“實質審查”。(或者也可以不申請,用夠一年半的“後悔期”,然後發明的內容會對社會公衆公開,最晚距申請日起3年必須進入實質審查。具體原理就不解釋了,真要解釋光這個點就能寫幾萬字)。

這時候就要“全面檢索”了。

如果審查員檢索後,發現你的技術確實非常新穎、非常有創造性,市面上確實前無古人,那就可以直接通過“實質審查”、給發專利證書了。

但實際上,這是不太可能的。

因爲如今這個時代,每一個發明的創新量其實都已經非常微小。

或者說,僅僅比現有技術稍微進步改良了那麼一點點,企業就會急着註冊新發明。

這就導致一個問題:大多數時候審查員會覺得你這個技術,其實也沒多少新的點。

這時候,“尊敬的審查員”就會出《審查意見通知書》。

讓申請人修改自己的申請文件,或者進行書面的答辯辯論、陳述你自己之所以覺得你創新的理由。

這種通知書/修改/答辯的博弈,還至少得持續兩輪,有時候是三輪。

三輪答辯修改下來,審查員還是不給你通過的,這時候就能發《駁回申請》的決定文書了。

當然,當事人這時候依然可以再對“駁回”表示不服。

只是事不過三,這次再不服,找國知局的一線審查員已經沒用了。

《專利法》第41條、《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在這個時候,爲申請人提供的救濟途徑,是找“專利複審委員會”,簡稱“複審委”。

按照舊法,找到“複審委”再次“上-訪”後。如果複審委覺得申請人還是不佔理(也就是認爲一審的審查員佔理),那就直接發《維持原駁回決定的複審通知書》。

這種情況是最簡單的,也就沒後面什麼事兒了。

但複雜的是另一種情況,那就是複審委覺得“一審駁回得有道理,但你這玩意兒再給你一次機會改改,還能搶救一下”。

這時候,複審委也會下《複審通知書》,只不過內容是讓申請人再改改。

如果申請人這一次改得特別爭氣,改過之後複審委的人看了覺得很完美——到了這一步,新法和新解釋,與舊法和舊解釋的分歧就出來了。

本來舊解釋的規定,是複審委看完,哪怕覺得“非常滿意、龍顏大悅”,那也是不能直接放過滴。

因爲複審委只是一個行政複議的機關,不是一個常備審查機關。它就不該管這個事兒。

複審委此時此刻的正確做法,是“發回重審”。

也就是,“雖然我覺得可以”,但我無權“直接說可以”。我要讓第一次說“我覺得不行”的那個人再看一遍,讓當初說“我覺得不行”的那個人親口改口說“我覺得可以”。

而現在,根據新解釋,卻變成了複審委“我覺得可以”之後,就直接改判“我覺得可以”了。

可以說,新舊解釋、細則、指南的差距是很細微的。

哪怕是內行人,也根本注意不到這麼一點國知院內部幾個辦公室、組成部門之間的具體分工細節,能產生多少法律風險。

劉教授這種國內排名前50的知產法領域專家學者都沒看出來,就是這個點隱蔽性的明證。

而最高院出這個解釋時,本心其實也是好的——他們是爲了好心節約一些國家的行政審查資源,提高行政效率。

或許法釋辦的專家一拍腦門,覺得“既然當事人是有道理的,何必再多此一舉再發回重審一次呢?直接改判他有權,不是更節約國家資源麼?”

而如今看來,只有馮見雄看出了這背後的可陰之處。

……

那麼,找到了這個點之後,究竟能怎麼利用、然後撈錢呢?

馮見雄爲劉教授舉了一個例子:“看不出來這背後的可利用之處?那我換個容易懂的說法好了——雖然你是搞知產法的,但民訴法、刑訴法應該也懂一些吧?”

劉教授應聲承諾:“那必須的!基本的三大訴訟法怎麼可能不懂!你也太小覷我了!”

馮見雄虛擡了一下手,示意對方稍安勿躁:“別急,那我舉個例子。相信你都知道民訴法裡規定的‘兩審終審制’吧?

也應該知道,在兩審終審制中,二審法院只有在遇到‘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只有法律適用錯誤’這大類情況時,才能‘二審直接改判’的吧?

而如果二審法院發現‘一審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那是絕對不可以直接改判、哪怕你重新蒐集了新證據都不行,必須是‘發揮一審法院重審’的吧?”

劉教授點點頭:“這個我當然知道。”

馮見雄也繼續和顏悅色地追問:“那你知道爲什麼法律要這麼立麼?這背後的法理依據是什麼?”

劉教授想都不用想:“那還用說?當然是爲了防止一方當事人搞證據突襲了——誰都知道,一審並不是最終蓋棺定論的,哪怕輸了還有上訴機會。而二審纔是最終蓋棺定論的,輸了就基本上徹底沒救了(不考慮檢察院抗訴和法院依職權再審,那些都不是原被告可以控制的)。

所以,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一審案件,二審都可以直接終審改判的話,就會導致一個很可怕的後果:大家都不會再把對自己最有力的證據,在一審時拿出來,甚至寧可因此導致一審輸掉。而到二審的時候,再把這些偷偷藏下來的證據補充進去,搞證據偷襲,在蓋棺定論的這次審判中一舉搞定對手。

因此,如果二審可以直接改判證據不足的案子,兩審終審制的根基就會被連根拔起、形同虛設,一審就徹底廢掉變成兒戲了、沒人會重視一審……”

劉教授說着說着,似乎醒悟到了什麼,突然住了嘴,表情也哆嗦起來。

他的思維,像是直截了當跳躍回了《專利法》,也就懶得繼續往下說民訴法的事兒。

“你……你是說,《專利法》裡面的‘國知局普通審查員’就相當於民訴裡的‘一審法院’,而‘複審委’就相當於‘二審法院’?本來按照舊法,‘二審’的複審委發現問題要‘發回重審’,現在卻可以‘要求當事人改正後、確認沒有問題即可直接改判通過’?

這樣,也就同樣會導致和民訴法裡同理的法律風險,那就是一審的時候不拿出全部實力、但是二審時證據突襲?……”

劉教授一開始越說越激動,還以爲自己已經想通了馮見雄的策略。

甚至有那麼一瞬間,劉教授腦海中閃過了一絲不甘心:

就這樣?這個思路和計策雖然很陰,但以爺本身的學術素養,專心想個半年還是想得通的嘛!

就爲了這麼一個點子,給馮見雄300多萬一套房子,實在是太虧了嘛!

幸好,這種自得的想法只是一閃而逝。

因爲劉教授很快發現這種說法還是講不通,似乎背後還有一個連環套的關鍵點無法突破。

說不定,還不止一個——畢竟,一個面壁者,只有突破了眼前這面牆壁,才能知道這面牆壁後面是不是還有一道新牆壁。

“……可是,專利審查是行政審批和行政複議的性質吶!跟雙方對抗、法官居中不偏不倚的民事訴訟怎麼能一樣?

這種審批,是任意一次過了就直接過了的。又不像民事訴訟那樣‘一審贏了不算贏,還有可能被翻盤’。

如果真有足以導致過審的證據,幹嘛留到複審委‘二審’的時候?一審是直接拿出來,那不是一審就過了麼?還費這個事兒幹嘛?

難不成你覺得,一審的審查員要比二審的複審委更加嚴格?更加難過?同樣尺度的證據,一審過不了二審就能過?說不通的呀……”

劉教授自言自語喃喃了許久,最後挫敗地放棄了。

他不得不承認,自己的智商真的和馮見雄還差了老遠。

馮見雄才是“真.天上天下無雙無對、人間陰間空前絕後第一老陰嗶”。

還是等馮見雄爲他再揭破下一層謎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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